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周美芬的委任合法没有违宪

马华公会副总会长周美芬于2010年辞去上议员一职,让许多马华党员质疑她是否还有资格担任副部长和其上议员身份的合法性!

他们普遍上认为依据联邦宪法48条文(Perkara 48)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第6项(Fasal 6),任何国会议员在呈辞后5年内不得再成为国会成员,从而认为周美芬没有资格再被委任为国会上议员,出任副部长官职。

或许,他们没有认真解读相关条文,条文中只鉴明国会下议院成员(Ahli Parlimen Dewan Rakyat)在呈辞后5年不得再接受或出任相关职位,却没有针对上议院成员(Ahli Parlimen Dewan Negara)的资格作出诠释。

由于国会上议院的议员皆由我国最高元首委任,非民选议员,上议员不受相关宪法条文是束缚。虽然宪法规定任何人士最多能够担任两届上议员任期;只要相关人士在第一届任期间呈辞,还有资格再次被委任为第二届上议员,直至完成两届任期为止。

这也意味着,依据联邦宪法,周美芬能够在接受委任为上议员之后,出任3年的副部长官职,直至任期结束为止,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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